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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可用专利保护?

发布日期:2020-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其特定的含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即只保护技术方案,对于纯粹的科学理论、教学方法、计算方法、人为的规则、游戏的方法、基于心理学的广告的方法、提高劳动者积极性的方法等都不能授予专利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可以分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两大类。产品发明是指一切以物质形式出现的发明,例如:机器、仪表、工具及其零部件的发明,新材料、新物质的发明。方法发明是指一切以程序和过程形式出现的发明,例如:产品的制造加工工艺、材料的测试、化验方法、产品的使用方法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不保护方法发明,它的保护对象只限于产品发明中的一部分,即具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外形特征,这种外形特征必须通过具体的产品来体现,并且这种产品可用工业的方法生产和复制。这种外形的特征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也可以是产品的表面图案,或者是两者的结合,但不能是一种脱离具体产品的图案或图形设计。 

      我国专利法还明确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凡有下列各项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作驳回处理。 

      科学发现,例如: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以及纯粹的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对人和动物进行教育、训练的方法,组织生产、游戏的方案、规则;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的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其中第,两项因为不属于技术发明的范畴,所以不能取得专利保护。第项因与人民生命健康有关,不宜授予专利权,但是各种对人体的排泄物、毛发和体液的样品以及组织切片的检测、化验方法不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第项由于对动、植物品种的遗传性状进行确证十分困难,所以难以用专利保护,国际上通常制定专门法规,例如“种子法”等进行保护。第项因为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制造生产密切有关,所以不能授予专利权。 

      上述第项方法虽不能保护,但各种诊断、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的发明可以保护。第,项产品本身虽不能保护,但它们的生产方法及生产和研究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可以保护。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而一切有关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都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产品的特定用途等。 

      另外,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状、液状、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对于仅仅改变了成分的原材料产品,例如各种型材,不能作为产品特定形状特征。 

      对于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对象。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设计,没有解决技术问题,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专利法并未明确列出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但对无法用工业方法生产和复制的产品,例如,纯粹的美术作品、直接利用自然物的外形构成的制品、与具体地形相结合的固定建筑物,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此外对近代人物的肖像、国旗、国徽、注册商标、服务标志和与国家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有关的数字、日期、字符以及标识物等因涉及其他权利,也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文字、字母、数字本身因不属于图案,产品的微观图案和形状因无法用肉眼看到,也都不能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此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例如吸毒用具、破坏防盗门的方法和工具、伤害良风习俗和民族感情的外观设计,以及违反科学原理的所谓发明,例如永动机等,都不能给予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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