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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的基本建议

发布日期:2020-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尽管上述域外的模式存在分歧,但减资中隐含的共识性问题与化解方法,不妨成为中国公司法修正的借鉴与参考,择其要点:

  建议1

  “偿债能力标尺”比“资产负债表标尺”更能给债权人提供保护。且将这一标尺贯穿在中国的“资本维持向资产维持变迁”中的一切规则之中。即便采纳德国严格的债权人保障机制,那么,也会存在形式减资中的豁免启动债权人保障的例外。再退一步,参照英国的建议方案,则嵌入董事的偿债能力声明,配合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以及加强公司审计的需求,也是可行的方案之一。

  建议2

  简易减资(或形式减资),的确在经济实质上与普通减资(实质减资)不同。德国的分别对待,可以借鉴。至于将回赎引发的减资,单列一节,不具有正当性。回赎不过是引发减资的原因,这类的原因可以安排在公司法的其他章节。如回赎的本质是一种盈余分派,对股东而言,是一种退出规则,不妨置于分配之中,或回购之中考虑。中国对于国有股回购减持方案的大量法规,是一个本土化的临时的应对之策,不应成为公司法的合理性结构安排的样本。

  建议3

  减资影响股东的利益。在不存在司法能动主义的成文法国家中,无法仿效英美公司法中的保障机制,经由事后的实质判断,来矫正公平。因为大多数情形,中国成文法的强制性安排与审批程序,是不存在被挑战的空间。如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定向回购方案、国有股减持方案等。可行的方案,或是设定严格的减资表决程序,并嵌入利益关系股东回避机制,或是强化独立董事的功能,或是给股东以事后提起直接诉讼或派生诉讼的可能。

  建议4

  考虑到现代融资模式的多样化与减资途径的多元化,立法须为新型的公司紧缩方案留有余地,如闭锁公司的股份回赎,甚至是分期的股份回赎设计;闭锁公司中的股份回购,甚至是定向回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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