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扩股案例
发布日期:2020-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阀业公司是由31名股东于2003年出资成立的。原告安某系被告的合法原始股东之一。从被告成立时起至2003年9月,原告先后在被告处共投入股金26000元。2003年,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是被告的股东身份没有改变。根据原告提供的金湖县工商局登记备案的相关资料反映,近年来,被告不但每年都在不定期召开股东会议,而且一直在增资扩股。从2003年5月之后,被告召开股东会议一直未通知原告参加。尤其近期原告得知被告召开了多次股东会议,并增加了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原告安某以被告未通知原告等其他股东参加股东会议,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侵犯了原告等其他小股东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合法原始股东之一,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公司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同时,被告在金湖县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中也有股东“按其原有的股份比例优先购买新股”的明确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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