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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第3832起】为加快推进区块改造项目进度,采用停水停电手段,被确认违法

发布日期:2020-05-12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胜诉公告第3832起>
【原告】许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XX律师事务所 顾XX律师、王XX律师、陈XX律师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简称“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许先生在某街道某村拥有一幢房屋,后因某区块综合改造项目需要,该房屋于2018年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虽然许先生已经和某街道办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简称“补偿协议”),但是由于补偿协议的内容极其不合理,补偿标准极低,许先生不愿意腾空并搬出房屋。

        然而,令许先生没想到的是,某街道办竟然采取停水、停电的手段逼迫他搬迁,在2018年9月13日作出了停水、停电通知,并于2018年9月20日函告某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进行停水作业。2018年9月、10月期间,供电及供水部门便依照上述通知对案涉区块进行了停水停电作业。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先生委托了北京XX律师事务所的顾XX律师、王XX律师和陈XX律师为其提供专业帮助和指导。

        律师承办案件后,立即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梳理,并制定了维权策略。在庭审中,京平律师指出:首先,某街道办委托供水、供电公司对案涉区域进行停水、停电作业,应视为某街道办对相应机关的委托,因此,某街道办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某街道办作出的停水、停电行为严重侵犯了许先生用水、用电权益,与许先生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因此,许先生提起本案诉讼系诉讼主体适格。此外,在许先生腾空案涉房屋并交付于某街道办之前,某街道办作出停水、停电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胜诉

最终,某县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对许先生涉案房屋作出停水、停电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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