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拆迁安置案例 >> 查看资料

【胜诉公告第3834起】未经入户调查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被依法撤销!

发布日期:2020-05-14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胜诉公告第3834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XX律师事务所 鲁XX律师、刘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

案情简介

        倪先生经浙江省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某村使用原宅基地建造了房屋。2017年9月26日,某分局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指出倪先生户批准建造房屋的面积是110平方米,房屋实际占地490平方米,存在超面积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占地行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倪先生委托北京XX律师事务所,由鲁XX律师、刘XX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指导倪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分局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出,某分局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现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占地行为,听候处理”,如果倪先生不自动履行,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因此该通知书有可诉性。另外,某分局没有经过入户调查就直接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也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某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胜诉
        二审法院最终亦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吴郑伟律师
福建泉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