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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比对侵权商标之间的相似特征?

发布日期:2020-05-14    作者:赵双剑律师

A公司近期发现,B公司和C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不间断电源”(即UPS)、“UPS网络管理卡”及配套软件、电源线的产品、使用手册、产品说明书、官方网站、宣传资料、交易文书(发票)上使用的APC商业标识,与A公司“APC”注册商标相同,上述产品与A公司“APC”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B公司和C公司还将“APC”冒充为注册商标,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根据商标法律有关规定,B公司和C公司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APC”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上述侵权商品由D公司在杭州进行销售(零售)。B公司、C公司和D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近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A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对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是否相似,或者立体形状、颜色组合是否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中凯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有特定的联系”的规定,首先,从外形方面比较,A公司的“APC”注册商标是由“A”、“P”、“C”三个字母组成,B公司、C公司使用的“APC”也是由“A”、“P”、“C”三个字母组成,虽然其中的“A”的下面一横位置更靠底部、“P”的左边一竖没有封顶,但两者整体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异。其次,从发音方面比较,两者的读音和呼叫顺序相同。因此,B公司、C公司使用的“APC”与A公司的“APC”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权作为一项排他性的民事权利,禁止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B公司、C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UPS产品和UPS网络管理卡及配套软件、相关产品说明书、使用手册、网站宣传页上使用“APC”商标侵犯了A公司第1384343号“APC”注册商标专用权,B公司、C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D公司未经权利人同意销售侵犯A公司“AP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UPS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其是B公司指定的特约经销商,销售的UPS产品是从C公司合法取得,而A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D公司明知是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仍然进行销售,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D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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