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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某某诉太原某私立医院医疗陈述材料

发布日期:2020-05-15    作者:李海律师

患者某某于201x年某月某日下午入住被告医院,入院诊断:糖尿病。患者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3天。X月x下午三点左右患者某某被家人发现在家去世,在五点左右被告医院主治大夫才给患者打电话,家属接了患者某某的电话后,主治大夫在电话里询问患者为什么还没有到医院?患者家属告知在家属发现患者死亡。
        随即患者家属赶往医院询问患者治疗情况,并对患者血糖治疗提出异议,要求医院给予合理解释,但医方否认其存在过错,并称患者基础疾病多,还有心脏病,医方提出其在x月x日当天上午给患者调整了糖尿病的治疗方案后,患者血糖降的还比较理想,血糖降下来了,其后医方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医方仅给患者复印了14页病历。家属悲伤不已,回家办理患者的丧葬事宜后,x月x日再次来到医院,但医院却百般抵赖,
原告认为:医方存在如下过错: 
第一、医方对病人管理混乱,管理严重失职。 
        患者x月x日入院治疗,x日、x日、x日晚上均不在医院,但医院视而不见,未予进行有效劝诫,存在不当。事实上,医方主治大夫在和家属谈话时主动承认其医院大夫和护士人少,夜间患者往往不留宿(有录音为证)某某主任承认x号晚上9点30分查房时,发现病人不在了,请问发现病人不在了,为什么不联系家属?原告也采访了医院的其他住院患者,足以证明该院的住院患者晚上都不留宿,医方管理混乱。(有录音录像为证) 
        医院的管理问题,发现了病人不在,也不处理,也不问。201x年x月x日下午16点59分患者手机录音可以看出:主治大夫某某说:早上查房时发现不在,以为患者下午自己就来了。证明患者在x月x日晚上离院,但医方直到x月x日下午16点59分医方才第一次联系患者,足以可见医方对住院病人管理存在明显不当。
201x年x月x日医调委录音可以看出: 
        医方某某说,19点早上查房在,至于晚上在不在不清楚了。 
        医方某某说:x日晚上九点半查房就发现病人不在了。 
        医方某某说:x日晚上九点半查房时发现病人不在,护士和大夫没有第一时间打电话,还以为出去吃饭和遛弯了。 
        医方某某说:晚上病人睡觉了,10点以后就不查房了。 
        医方某某说:x日早上六点半侧血糖,发现病人也不在了,交班的护士告诉了大夫。大夫就去查房了,查房的时候由于病人比较多,大夫可能就忽略了,以为病人去做检查了。到了上午九点还不见病人,医院就给患者做了标识出院。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医方对病人管理混乱,在x日晚上查房时知道患者不在,但未联系患者,x日早上六点半查房发现患者不在,依然未联系患者。 
        医方对患者x日夜间回家的事实不管不问。
201x年x月x日下午的录音可见: 
        患者家属问:病人只要在住院期间出了事医院就是有责任的,19日的临睡血糖值是假的,某某主任说:你爸第二天来了告我们的。我们不会去捏造,他自己测了告诉的护士,我们都要汇报给大夫。 
        第四、医院不留家属电话。 
        201x年x月x日下午录音。主治大夫说:现在住院就留病人一个电话,也没有家属电话

第二、医方对患者住院期间情况了解严重不足。 
        患者在x月x日晚离院,但医方直到x月x日下午5点方给患 
        者打电话询问情况,足以可见医方对住院病人管理存在明显不当。 
        医院在事发后,查看了医院的监控视频后,告知家属患者是在x日晚上7点39分离开的。
第三、患者家属在患者死后的当天,和医方谈话过程当中了解到:患者x日入院时血糖持续15以上,但x日医院给患者更换了新的胰岛素后,血糖从十几降到了5点多,医方在患者更换胰岛素药品后,未严密监护,血糖降低过快,事实上患者在血糖骤降之后,回家后迟发性血糖过低致死的可能性极大。 
        医方的血糖治疗不规范,不当换药 ,造成血糖降的太快。从201x年x月x日中午13时左右患者家属与医方的谈话录音。可以看出: 
        主治大夫某某讲述患者住院经过:患者是x号、x号入院,入院后都是打着自己带的胰岛素,x号早上查房时,二院的某某说患者血糖这么高,听过患者打的是自己的胰岛素,随后建议患者换成他们医院的胰岛素去打。患者住院长期医嘱显示三短一长。 
        可以证明患者在住院期间有换药的事实。患者在x日早上就换成了医院提供的胰岛素,故不排除该换药对患者血糖的影响。事实上根据患者入院后的血糖记录显示,x日入院后血糖较高,在x日早晨换药之后,患者下午血糖出现了骤降。
第四、医方病历当中关于患者“冠心病”等诊断均无诊断的客观依据,意在推卸责任。(患者有近期三甲医院的就诊记录为证)
第五、被告医院在201x年x月x日下午第一时间知晓患者在家猝死的情况下,且家属当天即赶往该院提出医疗争议的情况下,医方未尽尸体解剖的告知义务,以致于错过尸体解剖时机,导致无法确证死者的死亡原因,医方应承担关于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的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患者家属在x月x日发现患者死亡时当即赶往医院提出医疗争议,但医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建议患者进行尸体解剖。(原告方有x月x日当天双方的谈话录音为证,医方之字未提尸体解剖问题)
第六、医方病历当中未留取患者家属联系电话,以至于未能及时、有效联系家属,存在过错。 
        患者连续三天晚上回家,既然医院知道患者回家了,为什么不联系家属,患者不听医院的建议,为什么不联系家属?为什么不告知家属劝诫。
第七、医方关于患者血糖的记载明显不客观。 
        患者x日、x日晚上回家休息,但病历当中x日、x日的睡前血糖值居然记载入册,请问患者都不在医院,睡前血糖值是如何进行测量的? 
        综上所述,医方本案责任明显,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委托代理人李x
山西xx律师事务所
电话:1863518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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