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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肃妻女怒告儿子争财产,著作权收益该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20-05-15    作者:刘琬琳律师

近日,一条有关继承权的消息登上热搜。事件的主人公,是已逝著名艺术家阎肃的家人。

        北京海淀法院网消息,因对阎肃音乐著作权收益分配比例无法达成一致,阎肃之妻李老太、阎肃之女阎女士将阎肃之子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被继承人阎肃享有的音乐著作权之财产权进行析产,判令李老太享有三分之二,阎女士享有六分之一。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老太、阎女士诉称,李老太与被继承人阎肃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阎女士系李老太与阎肃之女,阎先生系双方之子。被继承人阎肃于2016年2月12日去世,去世前并未就其音乐著作的财产权分配订立遗嘱。 

        2014年以来,因阎先生对阎肃音乐著作权收益分配比例不满,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停止支付阎肃音乐著作权收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对被继承人阎肃享有的音乐著作权之财产权进行析产,李老太享有三分之二,阎女士享有六分之一。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也就是说,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是可以继承的。 

        我国继承法规定,有遗嘱的,遗产依照遗嘱继承分割,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进行。 

        阎肃去世后,其配偶、儿子、女儿为法定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三人可走法定继承。著作权的财产权中,有一半属于其配偶,在剩下的一半再分割为三份,也就是每人占有总的六分之一,所以其配偶应占有(1/2+1/6=2/3),其子女分别占有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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