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售票车司机偷拿票箱款该定何罪?
发布日期:2020-05-15 作者:赵双剑律师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这些司机所盗窃的是自己开的车里票箱的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应该定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这些司机所盗窃的票箱是自己开的车里的,应定侵占罪;用钥匙开票箱不是自己所开公交车的,应定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这些司机监守自盗的行为,无论是偷自己开的车里的票箱款,还是偷他人开的车里的票箱款,都是盗窃行为,应该定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这里“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财物,主要指领导人员在职务上具有对单位的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决定权力。经手财物,主要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力。例如,采购员在采购中经手单位的货款和物资,单位工作人员被指派出差经手差旅费等。管理财物,主要是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与管理,例如,财务会计、出纳员对单位现金的管理,物资保管员对单位购入的物资的管理等。职务侵占罪中所指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因此,只有行为人利用职务关系而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才能为侵占单位财物提供便利条件。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单位工作,熟悉作案环境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结合本案,司机并不掌握票箱钥匙,司机们与他人配合,“偷偷配了无人售票车票箱的钥匙,等下班后打开投币箱,屡次在他们自己开的公交车上偷票款”,只是利用了自己开车掌握车门钥匙,打开车门的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而不是“主管、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
另外,在公交车的运行过程中,司机有义务监督乘客刷卡或投币,但司机监督乘客刷卡或投币职责,既不属于主管、经营本单位的财物职权,也不是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权,因此,司机根本就没有“主管、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虽然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犯罪手段上有重合之处——职务侵占罪有时也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但两者的根本区别是:盗窃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据此,这19名司机偷窃自己所开的车里的票箱款,不是利用“主管、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了自以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来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是秘密窃取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定盗窃罪。 文章摘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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