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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遗嘱,留有股份,该如何继承?

发布日期:2020-05-18    作者:赵双剑律师

应某与施某为夫妻,系原告与三被告的父母。应某于1994年8月亡故,原告母亲施某于2001年12月亡故。应某与施某在某州市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别有股份0.75股,合计1.5股。原告父亲和母亲死亡后,其俩在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分红被三被告占有,至2012年止,三被告已领取股份分红款61425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该股份分红款依法应由原、被告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返还应某和施某股份分红款中应属原告所有的股份分红款15356.25元。
        法院判决:三被告返还在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取的属于罗某甲的自2004年起至2011年12月止以施某和应某名义发放的股金分红7788.05元。 
        经审理查明,罗某丁与施某婚后生育了原告和三被告。1970年罗某丁去世,某年施某与应某结婚,婚后无子女。1994年8月应某去世,2001年施某去世。应某和施某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别有股份0.75股,合计1.5股。本院认为,施某夫妻与其丈夫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及其分红,系其两人的遗产,该遗产应由相应法定继承人继承。股份经济合作社自2004年起至2011年12月止以施某夫妻名义发放的股金分红总额为58425元,原告罗某甲可以继承的股金分红为58425元×13.33%=7788.05元。因其可以继承取得的股金分红已被三被告擅自领取,三被告应予返还。综上,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其已被三被告领取的继承所得的股金分红,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在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取的属于罗某甲的自2004年起至2011年12月止以施杏芬和应和仁名义发放的股金分红7788.05元,返还给罗某甲。 
        律师说法:未立遗属 父母股份如何继承 
        由于父母没有留下遗嘱,所以他们的遗产应当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来处理。根据《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父母的遗产应平均分割,由继承人们各自继承。 
        如果父母生前未立下遗嘱,那么其法定继承人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且各继承人对于遗产一般都应该平均分割,谁都不能非法占有遗产,剥夺他人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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