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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那些事!

发布日期:2020-05-19    作者:吕邱律师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随着公司法的修改注册公司的门槛也越来越低,大众创业的大门已经打开。那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是什么,又应当如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设立过程中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关注呢?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若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也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建议股东谨慎选择,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鉴于许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管理并不规范,也没有完善的财务制度,若公司发生纠纷则存在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有限责任的目的也无法实现。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那么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不是越多越好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注册资本是股东应当向公司履行的出资义务,虽然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相应的出资认缴期限,但是认缴的出资期限总有届满的时候,出资认缴期限届满也就意味着公司股东需要履行出资义务。此外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时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或者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出现这些情况无论公司章程如何规定出资期限,均可视为股东的出资期限已经届满,股东应当立即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好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相适应,不建议在设立公司时将注册资本设置过高。 
        设立公司时股权分配方面大多数股东采取平均主义,大多采取50%:50%、33.4%:33.3%:33.3%、25%:25%:25%:25%比较平均的股权分配模式,虽然这种分配模式能够实现形式上的公平,但是采取平均主义将严重影响决策的效率。若股东在关键问题上出现分歧,将永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若出现这种情况就会导致公司出现僵局,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此外另一种股权分配模式是采取一股独大的模式,虽然大股东可以牢牢控制公司控制权,但是长远来说这种股权结构也影响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最终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若只有两个股东,公司股权结构可以参考70%:30%的股权结构,若有三个股东,公司股权结构可以参考60%:30%:10%的股权结构。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但是设立公司时股东大多不重视公司章程的内容,往往是随便找一个范本摘抄后进行使用,导致许多公司章程大多千篇一律,根本没有意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公司法对于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的设计中给了很大的自由度,若中小股东在股份不占优势的情况下,也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提高公司重大事项的通过比例、知情权、分红权、表决权等重大事项及权利进行约定,进而保护中小股东在股份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仍不受侵害。 
        为此,设立公司看似一个简单的行政审批流程,实际上在公司整个设立过程中法律问题及公司控制权争夺问题也贯穿始终,建议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有必要与律师交流探讨,也有必要让律师介入协助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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