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组长私自与儿子签山林承包合同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20-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81年,瓦岗镇冲口村委一组将七里冲南山30亩按自留山分给原告张合、胡栓、李芳、赵枝四户承包经营。1995年11月19日,该组组长王法与当时的组会计王振与被告王成(王法之子)签订了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既是承包上述30亩七里冲南山范围的合同。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者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也不得调整承包地。本案四原告于1981年与村民组达成承包合同,取得了南山林地承包经营权,该合同为有效合同。1995年被告王成与其当时任组长的父亲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有关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通过村民民主议定程序,故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对于被告在签订合同后的投资财物,可依据法律规定自行处理,而后将合同标的物(30亩)南山返还给四原告。因林木的处理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周期较长,而不易采伐的树木移栽需要在春秋两季进行,该院综合考虑应该给被告一年的时间自行清理本人投资的财物。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农民朋友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权益,当自己承包经营的山林被非法转包时,不要畏惧对方的强势,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承包经营权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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