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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一)下列情形,保险公司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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