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个别清偿无效

发布日期:2020-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个别清偿无效

  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里所称的“个别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

  因此,以下情形不构成该条所称的个别清偿:(1)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实施的清偿(此为合法清偿);(2)债务人对虚假债务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3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第128条处理);(3)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2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第128条处理)

  破产法第16条规定的个别清偿无效,是绝对无效,即任何人皆得主张的无效。这种情况不同于第32条规定的破产申请受理以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后者属于可撤销的行为,而且只有管理人才可以请求撤销。

  按照民法上的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在个别清偿无效的情况下,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负有恢复原状即返还因该清偿所得财产利益的义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杜勇律师
四川成都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