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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涉及盗窃成功改变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辩护词

发布日期:2020-05-24    作者:肖小勇律师


辩   护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彭某訚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次庭审。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们认为被告人彭某訚不构成盗窃案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同时其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1、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不是盗窃的共犯,其没有参与盗窃的主观故意。根据同案犯洪某某2月21日的笔录:问:“那你2013年8月3日要彭某訚帮你忙时,是如何对彭某訚讲的?”答:“我就当天晚上快十点时跟他打电话问他在不在家,他说在家,然后我就直接到他家找到他,要他跟我出去帮忙,但没有具体说干什么,然后他就跟我出来了”洪某某2月18日的笔录:问:“....。这如何解释,为什么你又改变了你的供词?”答:“我之前说了假话,我其实之前跟彭某訚打电和衣而卧,要他帮我只是晚上去运点东西,但并没有告诉他帮我把风,我让他先到旁边去逛逛,半小时再回来。”问:“也就是说彭某訚在你实施犯罪之前并不知道你要他去偷东西,是这样的吗?”答:对,但他后来还是知道了,当时作完案后过了两天,我到他家去找他,他可能看到箱子和麻袋里的倒车雷达了,所以质问我怎么把单位里的东西拿出来了,并质问我是不是偷的。我说手上缺钱,所以偷点倒车雷达出来卖,并保证不会连累他,过两天就会把存放在他家的倒车雷达处理掉”。问:“那你为什么要给彭某訚1000元钱?”,答:“那是给他的答谢钱,因为之前他找人帮我女朋友找了工作的,我要感谢他”。问:“为什么你之前跟我们供述彭某訚军之前就知道你要到公司偷东西,并帮你作案把风呢 ?”答:“我想减轻责任,跟彭某訚责任分摊。”问:“现在怎么又改变这种想法了呢?”答:“想说实话了。”等等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彭某訚没有与洪某某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其系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洪某某搬过了被盗物品,依法不应认定为盗窃。2、彭某訚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单独定罪处罚。根据所有被告人的笔录及庭审调查的情况,被告人彭某訚事先没有与洪某某进行盗窃行为的策划,也没有参与洪某某的盗窃案行为。彭某訚知道洪某某所运的物品为盗窃系在物品由洪某某私自将其放在彭某訚家中,彭某訚怀疑,并当面质问洪某某时才得到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窝赃、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只是知道作案人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前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等等相关规定精神,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彭某訚不应当构成盗窃罪,而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3、关于洪某某的笔录认定的问题。综合全案之中洪某某的笔录,案发后洪某某始终抱着为了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想法,把盗窃的责任推向彭某訚。最开始陈述是彭某訚自己翻越公司围墙进入盗窃倒车雷达,自己只在外面,由于厂内有监控录像,其没有办法抵赖,所以就承认自己进厂盗窃;再后来又说是彭某訚提议,两人合谋盗窃,目的也是想把彭某訚定为主犯,自己好是从犯减轻处罚。最后,只到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主从犯已基本得到确认时,洪某某才将案件真实讲出来。其最后两份笔录与其今天当庭的陈述,完全相符。更重要的是,也与彭某訚一直以来的笔录及陈述完全相符。所以我们认为,对于洪某某的陈述应当接合本案的其它证据来认定,其补充侦查的笔录及庭审陈述才是真实的情况。4、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羁押后,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主动交待本案事实,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都较强,这证明被告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及作用不大,在窝赃过程中起辅助作为,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因年轻、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以因系洪某某的好朋友,轻信洪某某,无意识的间接参与了窝赃的行为,但是,被告人在整个窝赃过程中只起了辅助性的作用,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6、被告人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彭某訚已经为自己的行为遭受了应有的严厉的惩罚,在看守所度过了九个月,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并充分表示悔意,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我们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采纳! 此致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小勇                                     2014年4月  日     后记:彭某訚最终没有以盗窃案定罪,采纳肖小勇律师意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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