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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老人养老送终却因继承顺序无法获得遗产? | 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背后的故事

发布日期:2020-05-25    作者:郭永康律师

孙子专职照顾祖父母直至老人去世
  一封由别人代书的遗嘱显示
  祖父母生前曾表示把自己的住房送给孙子
  但叔伯姑姑们不同意
  指出遗嘱的代书者是孙子的女朋友
  要求判令遗嘱无效,老人房产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法院会怎么判?
  高某启与李某分别系高某翔的祖父母,高某翔没有工作,专职照顾高某启与李某生活直至二人去世,高某启与李某后事由高某翔出资办理。高某启与李某去世前立下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因高某翔照顾老人,二人去世后将居住的回迁房屋送给高某翔。
  高甲、高乙、高丙为高某启与李某的子女,案涉回迁房屋系高某启、李某与高甲交换房产所得。高甲、高乙、高丙认为案涉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是高某翔的妻子,且没有见证人在场,遗嘱无效。高某翔以上述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高某启、李某所立案涉遗嘱合法有效,以及确认其因继承取得案涉回迁房屋的所有权。
  裁判结果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某翔提供的代书遗嘱因代书人是高某翔的妻子,在代书遗嘱时双方是恋爱关系,这种特殊亲密的关系与高某翔取得遗产存在身份和利益上的利害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代书人,因此其代书行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应属无效。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高某翔虽然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自愿赡养高某启、李某并承担了丧葬费用,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高某翔可以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适当分配遗产”,是指与非继承人所行扶养行为相适应,和其他有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相比较的适当比例。高某翔虽没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高某翔几乎尽到了对高某启、李某两位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全部扶养行为,这正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并足以让社会、家庭给予褒奖。而本案其他继承人有能力扶养老人,但仅是在老人患病期间轮流护理,与高某翔之后数年对患病老人的照顾相比,高甲、高乙、高丙的行为不能认为尽到了扶养义务。据此,高某翔有权获得与其巨大付出相适应的继承案涉回迁房屋的权利。
  法官办案心得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的生命源于人心所共积的善,它不是昏睡在厚重的法典中,而是像阳光一样铺洒在流动的生活里。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大厦的看门人,能通过一个个恰当的判决折射并赞颂善良的人性光辉,当是应有之义。所以,当我们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司法,就会为社会源源不断地提供向善的力量,弘扬社会至真向上的价值追求。唯其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也是我作为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追求。
  人大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鞍山市第十三中学语文教师 官启军
  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本案中高某翔最终有权获得与其巨大付出相适应的继承案涉回迁房屋的权利,此次判决充分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也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奉老床前无怨语,卧冰求鲤孝春融。”孝敬父母、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司法就应以典型案例做向导,守护社会价值,保护善人善举,引领社会公正,树立时代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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