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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打败血脉亲情,花甲老人失声痛哭

发布日期:2020-05-25    作者:怀向阳律师

亲情,是一株永不凋谢的玫瑰,在人生漫长的旅途中,为你送去温馨和美丽;亲情,好似清澈温暖的湖水,寒冬里是一盆燃烧火旺的炭火。也许当生活的烦恼让我们失意懦弱时,亲情会给你信心和坚强;当职场上受到委屈时,亲情不仅仅可以抚平你的伤口,还会成为你继续前行的后盾;当感情之路受伤时,一肚子的悲痛与伤感,都会从亲人怀抱里,给已经结冰的心海注入暖流。亲情总是基于付出,执意承载爱而不图回报。爹娘养儿小,儿养爹娘老。
        来到律师帮帮忙求助的郑女士,因家中小女儿卖房引发纠纷,如今母女三人关系紧张。节目中郑女士哭的肝肠寸断,气愤委屈的大女儿,拒绝沟通的小女儿,这血浓于水的亲情在哪里?家庭的温暖又该如何找回?今天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首播14:10分的节目中,律师将为郑女士打开心结,帮郑女士走出困惑。

案件回顾 

        丈夫早逝,郑女士独自拉扯两个女儿长大,多年来,吃了不少苦。好在两个女儿都很争气,大女儿研究生毕业,小女儿也在英国完成了自己的学业。如今,姐妹俩都拥有了自己的小家庭,事业发展也比较顺利。 

        可让郑女士没想到的是,被她视若珍宝的两个女儿,却离自己越来越远。这一切,都要从母女三人来京后,于2008年购买的两套房产说起。 
        那一年,郑女士倾尽所有的积蓄,付了两套房子的首付共140万元,因为郑女士当时已经退休不能办理贷款,原本安排的大女儿一套、小女儿一套,却因大女儿称自己付不起月供,将两套房产全写在了小女儿的名下,由小女儿负责还贷。 

        就这样,郑女士一直居住在两套房子的其中一套,另外一套则被小女儿租了出去。2018年,因小女儿急需用钱,便将郑女士所居住的房子出售,并拿走了全部房款。
母亲出了首付款的房子,被妹妹私自处理,这个举动引起大女儿的极为不满。姐妹之间的矛盾,也让郑女士左右为难。 

        郑女士跟小女儿要钱,小女儿不给,自己从小女儿那要不到钱,大女儿也不理解自己。两个女儿郑女士都无法满足,一时间不知该如何是好。 
        在此期间,小女儿与郑女士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其中约定,分期八年,支付给郑女士200万元。可就在双方签字之后,小女儿便不再露面。在支付第一期的赡养费用时,也没有和郑女士有丝毫的沟通。郑女士称自己去敲过小女儿的家门,不仅不让进门,还与这个女士失去了所有的联系。 

        如今,郑女士当年出首付购买的另外一套房产,仍被小女儿出租,而年逾花甲的老人又过起了居无定所的日子,租住在一个30多平米的半地下室内,衣服物品无处可放,只能放在箱子里堆叠起来。可比生活更不堪的,是那颗已经被撕的粉碎的母亲的心。

律师支招 

        在听完郑女士的陈述后,怀向阳律师表示,本案中最关键的点就是,这两套房子的归属问题要分析清楚。两套房子据郑女士称,都是自己付的首付,而第一套是小女儿在还贷款,第二套房子是小女儿用房屋的租金,在还贷款。按照郑女士的想法,房子是借小女儿的名来购买的,但是,当时双方并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在认定借名购房时,必须要有证据表明,双方有借名购房的合意,首付款由郑女士出资,并不能证明双方是借名购房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从本案呈现出的证据来看,难以认定借名购房关系,所以这两套房产,应当就是归小女儿所有。但是郑女士对于当初首付款的出资,可以要求小女儿返还。 

        目前,郑女士与小女儿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在郑女士的心里将赡养与当时购房的首付款混为一谈,实际上这样理解是不合适的。 
        怀律师表示,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是不需要签订协议的,父母不与子女签订赡养协议,子女也依然要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郑女士的实际需要超出协议内签订的标准,郑女士可以再另行主张。对于子女不探望自己的情况,郑女士也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要求子女必须探望自己,因为探望是赡养的一部分。 
        正所谓情、理、法,当情字不在,理字不通的时候,我们也只能用法律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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