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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入伙,要交物业费吗?

发布日期:2020-05-25    作者:方乐律师

导读:物管公司说珠海物管条例规定业主空置物业应交纳物管费,的确有这样的规定,但是,物管公司曲解了珠海物管条例的规定。
  【网友问题】我三年前买了一套房,由于小区配套未完成,一年前开发商通知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伙手续时,我没有去办。最近,小区配套已经完成,据说小区也已经验收备案了,我决定去办理入伙。但是,去办入伙时,物业管理公司要我先清缴开发商通知办理入伙后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不让我办理入伙。我问为什么?物管公司说,珠海物管条例有规定,业主空置物业也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请问,法律是不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那一定是“恶法”!我都还未办入伙,还不是业主,就要交物业管理费。这是什么世道?!
  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回复:
  谁碰到这样的事,谁都会气愤啊!
  唉,这世道,商家为什么都忘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了呢!!!
  我可以肯定地说,你无需清缴所谓的入伙前的物业管理费。物管公司说珠海物管条例规定业主空置物业应交纳物管费,的确有这样的规定,但是,物管公司曲解了珠海物管条例的规定。
  我们就先看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珠海物管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业主当月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二)物业交付业主后次月起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空置物业,应当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珠海物管条例规定“业主空置物业,应当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有前提的,即“物业交付业主后”,而且是“次月起”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才由业主承担。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业主当月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也即业主入伙前及入伙的当月的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承担。
  我们再来看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广东省物管条例没有“业主空置物业,应当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表述。其实,珠海物管条例加上“业主空置物业,应当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表述,说斯文一点,是画蛇添足;而说得直白一点,是立法者在为物管公司量身定做收费依据。为什么说是画蛇添足呢?因为,广东省物管条例虽然没有“业主空置物业,应当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表述,但是,其含义与珠海条例一样,并不会产生歧义,也即,按广东省物管条例的规定,并不表示业主空置物业就无需缴纳物管费。
  问题是,什么是“业主空置物业”?未办理入伙的物业属不属于“业主空置物业”?而答案是明确的:未办理入伙的物业不属于“业主空置物业”。
  所谓“入伙”,意为房屋交付;“办理入伙”,意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入伙”前,房屋尽管是“某人”买了,可能还已经办了预售登记,或者买受人已经开始在向银行供款(开始作“房奴”了!),但是,房屋交付前,房屋还在开发商的占有中,还在开发商的掌控中,占有权尚未从开发商转移到“某人”,因而,“某人”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业主”,还只是“买受人”的身份,从其量只能称是“准业主”;而只有房屋交付之后,也即“入伙”之后,“某人”作为房屋买受人,才占有房屋,才有权使用房屋,此时,“准业主”才变为“业主”。
  所谓“业主空置物业”,自然是指业主在房屋交付之后,空在那里,没有入住。而这类物业,按珠海物管条例和广东省物管条例的规定,即使是“空置”,也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而现如今,某物业管理公司竟然连没有“入伙”的物业也要当作“业主空置物业”清缴物管费,真可谓是挖空心思!所以,我有必要在此说明一下,以示正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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