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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转发验证码,造成损失全担责

发布日期:2020-05-26    作者:邓普云律师

导读:通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垫付宝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孟某偿还原告某投资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30000元本金及利息。

        经查,被告孟某因经营需资金周转,于2016年8月11日,孟某与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领取了一张信用额度为30000元的垫付卡。同时,孟某向邮储银行申办了一张银联借记卡,交给第三人,第三人以孟某的名义刷垫付卡消费,消费后30日内由孟某通过这张邮储银行卡清还垫付款项和利息。某投资有限公司首次垫付款项不由孟某偿还,而是由第三人从邮储卡中收到次月垫付款后再进行偿还,实际上孟某可以在约定期限内连续有偿使用这笔垫付款。但孟某每次收到垫付款验证码后,要立即将验证码告知第三人,并每月向第三人以手机转账的方式支付利息1000元,就这样,从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某投资有限公司每月为孟某“垫付”消费30000元,而第三人每月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为其偿还垫付款项,直至最后一笔款项没有继续偿还。9月23日,垫富宝将孟某告诉至法院。

        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自愿将收到的垫付验证码授权他人,致使其借款或支付的利息被他人截留,不应因此而减轻或免除其向某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的责任,孟某应按双方的垫付宝协议承担偿还30000元的垫付款项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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