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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种他人承包土地,侵犯物权被判返还

发布日期:2020-05-26    作者:邓普云律师

导读:“种他人的地,收自己的果。”利川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辜某未经土地承包人同意,长期占用耕种原告蔡某承包的土地,被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行为,并返还占用的土地。 

        案情简介:
        1998年原告蔡某与利川市柏杨坝镇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取得了位于某地的2.2亩旱地的经营权。2005年二轮土地延包,利川市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再次将上述土地登记给原告,承包经营期截止2028年12月31日止。 
        被告辜某未经原告许可,对该地部分土地进行了耕种等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案件中,利川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将争议地的土地登记给原告蔡某,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被告辜某对争议地进行耕种经营,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并返还占用的土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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