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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孩子上学期间,被同学砸伤,谁该赔偿?

发布日期:2020-05-27    作者:杨谦律师

【网友提问】
幼儿园孩子在上学期间被同学砸伤眼睛,学校不赔偿,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学生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时首先需要区分其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从年龄角度而言,小于八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到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除16周岁以上能够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独立生活来源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网友提问中的问题,被侵权人是幼儿园学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幼儿园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侵犯该学生人身权益的主体是同学,而非学校,因此,这属于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人是侵权人,即他的同学。但是,作为教育机构的幼儿园如果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依法需要承担必要的补充责任。 
        另外能够引起大家思考的问题是,作为侵权主体的同学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下,其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谁应该作为第一责任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律师提醒】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时,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因第三人原因遭受的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补充责任;非因第三人原因遭受的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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