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谁签订拆迁协议,是否拆迁补偿归谁?

发布日期:2020-05-2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肖某一诉称:原被告是亲兄妹,父母分别于1995年、2005年去世,遗留房产9间。2014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隐瞒事实真相将父母遗留房产更名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该房产的全部拆迁款100余万元据为己有。现请求法院判决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父母遗留房产拆迁补偿款500000元;请求分割原被告父母所遗留的位于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房产拆迁补偿款1172396元,原被告各继承二分之一即586198元。

被告辩称 
        被肖某二辩称:原被告父母虽生前住在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但二人非该村村民,不享受村民待遇。二人居住的房屋早已倒塌,生前无任何财产;原被告父亲是上海市第二粮库的退休干部,1980年父亲退休后原告接班,同年母亲转为非农业户口,被告同父母居住在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中心大街的房屋里。1994年村里统一规划大街将父母的房屋拆除,后父母随被告居住,因居住需要,第二年被告向村委审批四间房屋并于1995年底建成,原被告父母在所建房屋居住。2000年被告又建南屋四间并对房屋进行整体装修,故该房屋是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与父母无关。父母共有原被告二个子女,原告自接班到上海后很少回家,父母均一直由被告照顾。

二.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肖某三与刘某四是夫妻关系,肖某三于1996年去世,刘某四于2006年去世,二人父母已先于去世。肖某三、刘某四婚后共生育二名子女,即原肖某一、被肖某二。 
        原被告双方诉争的位于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房屋四间,该房屋因胶东国际机场拆迁,共获得拆迁补偿款1172396元,该款已由被肖某二全部领取。领款后,被肖某二将其中的100000元补偿款于2017年4月9日给付原肖某一。 
        1980年前后,肖某三从上海退休后与刘某四居住在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1994年某某村通大街时将肖某三的四间房屋拆除。同年,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审批了宅基地,该宅基地申请人登记在肖某三名下,涉案房屋是建设在该宗宅基地上。房屋建好后,肖某三、刘某四与被告一同居住在该房屋内。2000年4月26日,涉案房屋登记至刘某四名下。肖某三于1996年去世后,刘某四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直至2006年去世,后被肖某二及其丈夫方明合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至拆迁。期间,被告及其丈夫一直照料肖某三与刘某四的生活起居。

三.法院判决 
        一、被肖某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肖某一200000元。 
        二、驳回原肖某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继承纠纷。1994年涉案房屋宅基地申请人登记为肖某三,2000年涉案房屋登记在刘某四名下,涉案房屋应属于肖某三、刘某四遗留遗产。肖某三、刘某四是夫妻关系且均已去世,二人父母先于去世。肖某三、刘某四共生育子女二人,分别为原告、被告。由于肖某三、刘某四生前与被告共同居住,尤其在二人年迈以后,被告及其丈夫对肖某三、刘某四的生活起居尽了更多的照顾义务。 
        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1172396元,其中南屋和厢房以及房屋装修是被告添置并实际使用,该部分费用332396元应当归房屋实际占有使用人所有,本案可处分的遗产金额为四间正房房屋补偿款840000元,鉴于被告及其丈夫对被继承人肖某三、刘某四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300000元,被告已给付原告100000元,未给付金额为200000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吴郑伟律师
福建泉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