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情概要:
原公诉机关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4月某日,夏某指使陈某驾驶汽车从武汉市出发前往荆州接收毒品,为躲避检查,夏某同时指使王某驾驶摩托车到荆州与陈某碰头,试图以骑摩托车携带毒品走国道的方式运输毒品回武汉······,王某在经过318国道潜江市段,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从其背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3包净重7283.91克,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后座纸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包净重11218.3克,······公安人员对夏某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某小区的租住地进行搜查,现场从其卧室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86克、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净重137.87克。
2019年6月1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8)鄂01刑初*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夏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506.07克,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净重137.87克,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夏某以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且量刑过重,提起了上诉。
本律师介入二审后,查阅案卷,认为死刑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与作用在一审中并未查清,且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存在部分瑕疵、证据不足,从而向二审合议庭发表了相关辩护意见。
2019年12月1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刑终313号刑事裁定: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8)鄂01刑初*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至此,本案的二审辩护工作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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