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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整形)退一赔三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0-05-28    作者:李大贺律师

原告:靳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 
        被告:王某某、郑州某某个人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丁某律师 
        案号:(2019)豫0105民初31132号 
        原告到被告处整形,造成不良后果,和解未成,诉讼至人民法院。 
        【起诉】原告诉求: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消费支出74300元,并向原告作出222900元的惩罚性赔偿,合计退还、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97200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某某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八条之现定,隐瞒真相,慌称自己为美容医生,诱骗原告于2017年3至10月份到其经营场所消费74300元,对原告施……手术和……手术,致其……形态异常,长期不愈。对此问题,原告不断找被告要求解决,被告一直敷衍说是时间短,随着时间的延长肯定会痊愈,但始终不见好转,这对侵害原告的人格尊严和自信心造成严重伤害,对原告的工作、生活造成持续的不利影响。后来,原告当看到(2019)豫0105民初13023号民事判决书时,才知道两被告均无行医资质。河南省人民医院后经诊断,确认原告……整形术后,……术后,……可见手术瘢痕,……可见瘢痕,……可见色素沉着…………。被告王某某为此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消费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退还原告的消费支出74300元,并向原告作出222900元的惩罚性赔偿,原告因此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被告也应当赔偿。被告郑州某某个人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在自身和王某某均无医疗资质的情况下,给王某某提供工作场地,任其所为,应当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举证质证】为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李大贺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两组十一项证据,还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辩论】原告代理人李大贺律师绕庭审焦点即两被告是否应该对原告进行“退一赔三”即两被告是否应共同退还原告消费支出74300元并向原告作出222900元的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向法庭发表了2500多字的辩论意见。 
        【判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9)豫0105民初31132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两被告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31132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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