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抵押房屋,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0-05-29 作者:杜红涛律师
王某购房商品房一套,首付款30万,余款65万办理按揭手续。在该房屋办理完抵押手续后,A银行下发所贷款项。后王某将该房屋售于陈某,并交付陈某实际占有使用,6个月后陈某给法院通知腾退房屋,因该房屋要被拍卖。原因是王某已半年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起诉网某偿还借款并请求确认抵押权。银行获支持后,向法院申请查封并执行。陈某无奈提起诉讼。
合议庭意见: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与王某进行房屋买卖时未通知抵押权人,并不必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而是可由买受人根据其意愿选择行使涤除权取得房屋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陈某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要相区分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该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要相区分,即物权转让行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合同无效。在已经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只要买受人愿意接受已经抵押的房产,抵押合同有效,买卖合同亦可有效,但在未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
本案中,买受人陈某要求解除合同,不愿意接受已经抵押的房产,因此法院支持该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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