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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时怎么分

发布日期:2020-05-29    作者:庄荣华律师
男方父母起诉儿媳妇损害赔偿
一审判决儿媳妇赔偿56万元
二审认定男方单方处分房屋无效
撤销原判-驳回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离婚诉讼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12-25结案)  

遭遇:
     
各种家庭矛盾,女方起诉离婚,男方父母则又起诉儿媳妇损害赔偿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6个月拿到法院判决书

   
中级法院-徐聪萍法官      

案件结果:
        1
、撤销原判
       2
、驳回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3
、全部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重点支招:
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无效
男方与其父母单方私下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
苏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审被告:D,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C、原审被告D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7)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6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名为财产损害赔偿,实为共有财产分割。案涉房屋系DA婚后购买,共同还贷,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故处分房产应适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处分的规定。一审判决已认定((承诺约定书>A签名非本人所签,系D单方处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单方处分不能发生物权效力。2、案涉房屋仍有部分房屋贷款尚未还清,即使认为四当事人均为房屋产权人,在分割时也应先将贷款扣除后再作分割。一审法院直接将售房款进行分割属适用法律错误。3、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系法定混同,本案如维持原审判决将造成夫妻共同财产可单方处分的判例,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B
C辩称:1、案涉房屋系四人共有,被上诉人在购买房屋时与DA达成书面协议,四人均应享有共有权利。现DA在未经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俞共有财产,侵害了被上诉人财产权利,应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贷款尚未还清的问题,DA享有房屋共有权是因为其以贷款方式进行了出资,其以收益偿还对外借款,并不影响被上诉人权利。只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BC是否为案涉211室房屋的共有权人。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211室房屋虽登记在D一人名下,但系DA双方婚后购买,并用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归还房屋贷款,该房屋应认定为DA的夫妻共同财产。DABC就案涉211室房屋出资40万元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支付该40万元款项并不必然等同于BC系案涉房屋共有权人。BC在一审中提交《承诺约定书》以证明四人之间的共有关系,但该《承诺约定书》上A的签名经鉴定并非其本人所签,  《承诺约定书》上关于案涉211室房屋系四人共有的约定欠缺房屋共同共有权人A的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认定该《承诺约定书》的效力不当,本院予以纠正。BC关于其系案涉211室房屋共有权人的主张缺乏证据证实,其以此为由要求DA因侵害共有人权利而进行损害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BC就案涉211室房屋出资的40万元,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侬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7)苏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BC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071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15071元,由BC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71元,由BC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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