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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女遇感情骗子未婚先孕,孩子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广东省的徐小姐今年才20出头,由于父母都是农民,家里没什么钱,而且她下面还有几个弟弟妹妹,所以懂事的她在读完高中后就辍学,毅然前往上海打工贴补家用。但是徐小姐万万没有想到她的此次上海之行却改变了她今后的命运。

事情还得从四年前说起,那时徐小姐刚来上海不久,对于学历不高的徐小姐来说能找到一份令人满意的工作也绝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徐小姐先后面试过多家单位,终于在一家高级餐厅成功谋得一个职位。由于这份工作来之不易,徐小姐也非常珍惜。再加上徐小姐长得非常漂亮,工作又非常努力,深得老板欣赏。没过多久,徐小姐并成功晋升为大堂经理,收入也提高了很多。孝顺的徐小姐每个月都会寄钱回家给父母贴补家用,供弟妹读书。时间一天天过去,徐小姐的生活也如湖水般风平浪静,直到李先生的出现,打破了徐小姐原本平静的生活。

一天,李先生带着一帮朋友到徐小姐工作的餐厅吃饭,李先生对徐小姐一见钟情。随后的一段时间,李先生经常每几天就带朋友到徐小姐工作的餐厅吃饭,名为吃饭,其实是为了来见徐小姐以解其相思之苦。接着便发起鲜花攻势,每天中午都准时送一束红玫瑰到餐厅,情窦初开的徐小姐怎么经得起李先生的万般殷勤,再说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和了解徐小姐发现李先生人还不错,为人大方慷慨,出手阔绰,对她也是照顾有加,便答应了李先生的追求。李先生自称是某公司的总经理,年薪过百万,徐小姐见他出行都有车,经常带他光顾高级餐厅,也就信以为真了。交往了一段时间,李先生便提出与徐小姐同居的要求,徐小姐这时已经被爱情冲昏了头脑,于是便答应了。

就这样,徐小姐与李先生一起生活了四年,期间两人一起居住在李先生自己的公寓中。而李先生也带徐小姐见了自己的家人,家里人也非常喜欢徐小姐。后来徐小姐才知道李先生曾经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并且有一个十岁的儿子,不过他儿子一直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后来,徐小姐催促快点结婚,两个人可以安定下来,成为名副其实的夫妻。可是,李先生每次一听到徐小姐提结婚,脸色就灰了下来,总是推托说前妻背叛他与别的男人跑了,使得自己心里有了阴影,不想再次遭受失败的婚姻,让徐小姐再等等。可是几个月前,徐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觉得为了孩子,自己不能再等下去了。于是,徐小姐把这件事告诉了李先生,谁知李先生听到她怀孕的消息后,非但没有喜悦之情,反而像变了一个人似的暴跳如雷,并且不肯负责,逼着徐小姐把孩子打掉。徐小姐觉得很难以置信。后来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徐小姐得知原来李先生在外面又有了别的女人,徐小姐当时气坏了,马上找李先生理论,谁知李先生听说后立即承认了变心的事实,并且把怀有身孕的徐小姐赶出了家门。徐小姐顿时伤心欲绝,想要寻死,但是想到肚子里的孩子就忍了下来,在朋友的帮助下,徐小姐只能在餐厅附近租了一个十平方米的小房间。

谁知,李先生听说徐小姐要把孩子生下来后,更加变本加厉地骚扰徐小姐,一直打电话威胁徐小姐,让她把孩子打掉,并且扬言如果她不把孩子打掉,自己就不让她有好日子过。徐小姐听后又害怕又伤心,只能默默承受着痛苦,眼看着肚子一天天大起来也不知道自己接下来该怎么办。

法宝律师建议

第一、由于徐小姐和李先生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在法律上双方只是同居关系,并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虽然现在李先生背叛了她,又找了第三者,但是这些只是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法律是不解决的。但是现在问题是徐小姐怀孕了,并且这个孩子的父亲是李先生。虽然双方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还是存在的,这个孩子作为非婚生子女应当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这个孩子从生下来开始,李先生作为父亲就要开始负担这个孩子的抚养费。这是法律的强行规定,也就是说父母对子女是有抚养义务的,不能任意逃避。

第二、现在由于徐小姐还没有把孩子生下来,是不能向李先生主张抚养费的。等孩子生下来后,如果李先生坚决不肯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徐小姐就可以到法院去打官司,让他承担抚养费。徐小姐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将会作出判决,判决上会写明李先生应当承担抚养费的数额,等到判决生效后,如果李先生不肯支付判决书上所载明的抚养费,那么法院会强制执行的。如果李先生在法院强制执行时,以没有财产为由坚决不肯给付抚养费时,那么徐小姐就要向法院提供李先生财产的相关线索,比如他的房子、他的银行账户和车子等。如果他实在是没有钱,那么法院只能等到他什么时候有钱时再给付抚养费了。这是诉讼可能会发生的后果,徐小姐在起诉前要考虑清楚。

第三、徐小姐作为孩子的母亲,对是否生下孩子自己有决定权,对李先生一直打电话让徐小姐把孩子打掉,并威胁她不打掉孩子就杀了她,徐小姐可以去报警来解决此问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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