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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如何多分房屋份额

发布日期:2020-05-30    作者:庄荣华律师
        离婚成功获取房屋产权
    女方多分房产份额比例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连续长期分居,且第一次判决后双方未有任何接触,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委托人接收到秦淮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后,第一时间接手并实际准备本案的所有被告应诉工作。
     
主审法官:顾荣荣。
     

案情结果:
   1
、双方离婚;
   2
、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对方48万元人民币。
   3
、金银首饰各归各有。
   4
、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获取房屋产权,并且多分财产,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房产分割问题。
    
男方强调双方均只有此一套住房,应当判决分割房产,男方应当分割一半房款,男方认为夫妻共同房产总价值175万。剩余贷款约30万元。同意支付女方一半房款获取房屋,也同意女方给起一半房款由女方拿房。
   
后庄荣华律师强调双方婚后无子女,但是女方前后六次流产导致生育存在障碍,同时最后两次怀孕均系因为前面流产过多,身体不宜怀孕而流产,现阶段女方和其女方父母均居住在此房屋内,房屋判决给女方,同时应当从照顾女方和关怀弱者的角度来全方位的解决双方的离婚纠纷,消除矛盾,女方应当多分财产,房屋给女方,女方给付过多的财产将导致女方后续生活困难,无法起到案结事了的作用。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后续法庭从下午3点一直开庭并调解到晚上7点,最终双方全面达成了一致,彻底的解决双方的矛盾。
   
男方实现了离婚的愿望,女方也获取了房屋和少给付了对价。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
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980年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B,女,198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由:离婚纠纷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520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位于南京市房屋产权归被告B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B偿还。被告B应于20141231日前给付原告A房屋补偿款48万元。如未按约支付,被告B自愿向原告A支付房屋补偿款55万元。
    
三、原告A应于20141023日前配合被告B办理上述房屋银行解押手续。原告A于上述款项房款付清10日内配合被告B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四、房屋过户产生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五、金戒指一个、铂金项链一条归原告A所有。黄金项链一条归被告B所有。
   
六、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
    
七、案件受理费6980元,减半收取349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
                                  
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何思思
    世界上从没有两个人真正相遇,所有相遇,只不过是自心和它自创的影像相遇。无论你我,还是佛陀身边的须菩提,都没有看见过真正的佛陀。我们见闻觉知,都是心自身的化现,那是「自心见自心」。心外无境,我们从未见过任何外人。在佛菩萨身上看到的一切大慈大悲、大智大慧等,无不是我们自身品质的投射。
 
婚后女方多出钱买房,离婚如何分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登记在夫妻名下,表示将房子的一半权利赠于给你,作为你们夫妻二人共同共有。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
()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
婚前取得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价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偿还贷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候的房产价格(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绝对大于结婚时候的价格(房屋的实际价值减去结婚时候尚未偿还的贷款差额)。此种情况下,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是否构成夫妻双方该南通共同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选择。
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或者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均不影响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
()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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