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购房常识 >> 查看资料

签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进行产权调查是第一步

发布日期:2020-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买方应对所购买的房产进行产权调查,以确定出售房产是否产权人本人。买卖双方商谈的房价、付款方式、买方交付立约定金等都应签订书面协议,避免一方事后反悔,口说无凭。买卖双方应事先了解此次交易时所涉及到的各项税费,尽量避免实际发生的交易费用与自己的经济预算产生冲突。

  买卖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约定以下条款:具体办理权利转移登记的时间;买方支付每一笔购房款的数额、期限及方式;办理房屋交接的条件及时间;房屋剩余维修资金的归属,有线电视、煤气等附属设施的初装费承担问题;若有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装饰的,应列明清单;卖方户口迁出时间以及卖方未按时迁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卖方原已将房屋出租,租赁关系的转移问题;卖方原先有银行贷款的,应约定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及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手续的时间;买方如需申请公积金、商业贷款的,应约定申请贷款的额度及期限。

  交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物业管理、通讯费、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并办理水、电、煤气的更名手续。此外,如果是通过房产中介公司成交的,建议选择信誉优良、口碑好的品牌中介公司。虽然一些小中介常常使用“折佣”来吸引客户,小心因费用缩水而使服务质量大打折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