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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发布日期:2020-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它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即可以不设董事会。至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判断标准,公司法并未规定,故实践中有较大的意思自治的余地,由股东协商决定是否设立董事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13人。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各个公司可有所不同,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换言之,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的任期少于3年,但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时,连选可以连任,并无任职届数的限制。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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