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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违反有效承诺合同是否成立?

发布日期:2020-06-01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情】
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从外地采购了一批真皮皮鞋,因为库房存货空间紧张,该贸易公司联系了某储运有限公司,就此批发皮鞋的储存订立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储运公司为贸易公司仓储保管真皮皮鞋一批,为6个月,保管费为2万元。合同订立后,储运公司为了履行该合同开始积极的准备仓库,进行了腾空和清理打扫工作,并专门为储存真皮皮鞋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但是,贸易公司由于考虑到运费的问题,接受了另一家较储运公司更近的公司的要约,订立了另一个仓储合同。而后,贸易公司向储运公司发来紧急电报,声称由于皮鞋商违约,原定储存的皮鞋无法采购入库,因此不再需要储运公司提供仓库保管货物了。贸易公司认为没有将货物入库,二者之间的仓储合同没有成立生效。纠纷由此而生,储运公司将贸易公司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仓储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即何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合同约束力。
【法律提示】
我国《》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贸易公司与储运公司就仓储事宜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合同就宣告成立,合同的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贸易公司来说,它应该及时交付货物,办理入库手续,并协助储运公司验收货物。案中储运公司基于这样一个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从事了各种准备工作,以保证按时为贸易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仓储设施和仓储服务。
因此,本案中,贸易公司不交付货物入库构成了违约,储运公司为了给贸易公司腾出仓位,停止了其他的存储业务,因此所受的损失应当由贸易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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