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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虚假陈述,结果凉凉了……

发布日期:2020-06-03    作者:郭永康律师

为切实提升审判质效,营造诚信诉讼的良好环境,维护审判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防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干扰司法审判活动,近日,牡丹江法院民商事审判战线全面推行了《当事人诚信诉讼保证书制度》。绥芬河法院开出了该制度运行后的首张罚单。
  被处罚人杜某是绥芬河市法院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中的被告。在该案一审过程中,杜某承认收到原告某贸易有限公司500万卢布预付款,因原告证据不足,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杜某又称收到了原告1500万卢布预付款。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将其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杜某再次变更陈述内容,称其收到原告1700万卢布预付款。
  杜某先后三次做出了不同的陈述内容,严重干扰了司法审判活动,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对此种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绥芬河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杜某处以2万元的罚款。
  这一纸罚单,让杜某彻底认识到了错误,当天便主动缴纳了罚款。
  诉讼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必须真实地向法庭进行陈述,诚信地进行抗辩及举证。当事人如果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故意虚假陈述,捏造或者虚构事实,就会误导法庭,使案件的审理偏离正常的轨道。人民法院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来证实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相关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从而严重的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进程,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
  在此特别提醒诉讼参与人,诚信是立人之本,在接受法庭调查或作陈述时,应当按照事实情况,如实陈述相关内容。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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