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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有时间限制吗?

发布日期:2020-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应当在互相了解了各自的主张之后也就是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之前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的时间不得超过举证时限,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之日,也正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具体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并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证据交换日前不提供证据的,就要承担逾期举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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