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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可用于分割的拆迁款范围?

发布日期:2020-06-0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一诉称:我的父母张某和王某二已经协议离婚,我系二人唯一婚生子,二人离婚后,我跟着母亲生活。2011年,a院被拆迁,我父亲王某二与b公司、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协议》,在册人口为王某、王某二、王某一,我有权分得拆迁款,现拆迁款由我父亲王某二领取,经我多次索要,王某二仍拒绝分割,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分割拆迁款;2.被告王某、王某二给付安置房面积差价。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二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我与张某离婚时已经就拆迁利益达成协议,且已经将拆迁款50万元打入张某账户;第二我与张某进行了房屋互换,张某和原告已经获得了利益,所以原告无权再请求分割拆迁利益。 
        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是王某二的父亲,王某二与张某就拆迁利益签订的协议,未经我同意,我不知晓。 
        被告王某三、王某四、王某五辩称:王某三、王某四也都参与了a院房屋的建造,而且房屋也有我们母亲的遗产份额,我们也有权要求分得拆迁利益。 
        被告王某六、杨某一辩称:我二人1981年结婚,婚后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且也参与了a院的房屋建造,我们要求分割拆迁款。
三、审理查明 
        经查,王某与任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五子,分别是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王某五、王某六。1998年6月,任某去世。1981年,王某六与杨某一结婚。王某二与张某1994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一,2003年二人离婚。张某不主张在拆迁协议中的权利。 
        关于案涉房屋的基本情况。Y院是王某的祖产,1983年,王某、任某、王某三、王某四、王某六和杨某一将Y院的房屋进行重新建造,分为a、c两个院子。王某夫妇及王某二居住在a院,2004年,张某找人对a院进行了翻建。2012年,王某二与b公司、房屋所在地村委会签订了《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安置人口为王某、王某二、王某一;腾退款共计235万元,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为30万元、拆基地使用权补偿款130万元;工程配合奖等各项奖励费用共计25万元;大病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万元。 
        同日,双方签订《安置房认购协议》约定:安置房总价款110万元,期房补助费11万元,上述款项与腾退款相抵后剩余拆迁款共计135万元。腾退款由王某二领走,目前安置房尚未交付。 
        另查,根据当地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各项奖励、费用是以户为单位发放,综合整治补助费及搬家补助费系按照宅基地面积计算。回迁周转费每人每月1000元,时间为3年。王某三、王某五的户口不在a院,王某四、王某六也已另行签订拆迁协议。王某二对空调、电视享有所有权,王某一对此不予认可。 
        王某二向法院提交其与张某的协议书、转账凭证及交易记录等证明已经将王某一应得补偿款给了张某。协议书显示:“王某二与张某于2003年3月20日离婚,一子王某一由张某抚养,王某二一次性给付抚养费50万元,打入张某账户。王某二将自己150平米房子与张某100平米房子互换。”张某对此称此50万元系男方支付的抚养费,并不是腾退款。
四、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某二领取a院的腾退所得款一百三十五万元归被告王某二所有。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某二给付原告王某一折价款三十万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某二给付被告王某折价款四十五万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某二分别给付被告王某三、王某四、王某五折价款各两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某六、杨某一折价款共两万元。 
        (四)驳回原告王某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拆迁款包括拆迁补偿款、各项奖励费及补助费用。具体分割情况如下:
第一,关于补偿款的分割 
        王某一作为在册人口,被安置人口有权要求分割腾退款,应予支持。补偿款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和房屋重置成新价。 
        a院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应归王某、王某二、王某一享有,原因如下: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的,本案中王某三、王某五的户口均不在a院,所以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而王某四、王某六、杨某一也已另行签订补偿协议,享受了腾退补偿政策所以其三人对a院的使用权补偿款不在享有权益。 
        房屋重置成新价是对腾退房屋的补偿,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即应归王某、任某、王某三、王某四、王某六和杨某一共同所有。任某去世后,其份额应由继承人所有。2004年a院进行了翻建,王某等人均认可由王某、王某二出资翻建,当时虽是张某联系施工方,但现张某明确表示不主张拆迁中的权利,所以可认定系由王某、王某二出资。翻建后的房屋应归上述人共有,至于份额,可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对共有财产的贡献来认定。
第二,关于奖励费及补助费的分割 
        奖励费用以户为单位,由各户享有。 
        关于补助费,根据安置方案的规定,重点村综合整治补助费及搬家补助费系按照宅基地面积计算,所以应归王某、王某二、王某一享有;空凋、冰箱、电视等归权利人享有。回迁周转费、其他补助费分别由被安置人所有、共同享有。
第三,关于安置房的问题 
        根据拆迁协议,被安置人享有安置房回购指标,所以期房周转费应归王某、王某二、王某一平均享有,购房款也由三人平均负担,可从拆迁款中扣除。 
        王某一主张回迁房面积差价,该房屋的所有权未确定,所以可不予处理。
第四,关于王某二是否给付拆迁款的问题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王某二虽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张某的离婚协议,证明已将王某一的拆迁款打入张某账户,但协议显示为抚养费,与其抗辩不符。且张某对此不予认可,王某二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所以不予认定。 
        据此,人民法院的事实认定正确、拆迁款分割的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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