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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六被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撤诉案

发布日期:2020-06-06    作者:邱戈龙律师

苏州市六被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撤诉案 

    在我国法下,工程设计图及产品设计图同时受著作权及商业秘密保护。如果违反权利人意志而出版、发行包含商业秘密的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及其说明,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及著作权侵权,从而发生著作权侵权与商业秘密侵权的竞合。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苏州市六被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图纸侵权发生著作权侵权与商业秘密侵权竞合及刑民交叉等问题,长昊所商业秘密律师经过专业答辩,最后原告只能无奈撤诉。


(一)基本案情 
    原告起诉称,被告一JX公司是一家完全复制原告的企业,其成立初期的员工都是原告公司的员工,生产的产品、销售渠道与原告完全一致,网站和画册上产品图片也是盗取原告的,只作部分修改。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入职原告公司时,皆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原告对被告宣讲企业商业秘密制度,并要求被告保守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如图纸、客户名单、合同等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控制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被告二系原告公司副总裁,被告三系原告生产主任,被告四系原告公司销售副总,被告五系原告公司车间副主任,上述被告基于工作性质接触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 

    原告于2018年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上述被告的侵权行为,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一生产的锅炉、图纸、客户名单进行了鉴定,相关密点具有秘密性,认定被告一的图纸与原告的相应图纸构成相同、实质相同、具有同一性,认定被告一生产销售的锅炉与原告机械结构密点构成相同。 

    各被告利用原告的信任,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攫取、披露、使用其公司的商业秘密,导致原告生产经营几乎陷入停顿,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二)裁判结果 

    2020年4月13日,原告HY公司以本案涉及刑民交叉、重要证据暂无法披露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各被告对原告申请撤诉无异议。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原告HY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HY公司撤诉。


(三)经典意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是否适用中止审理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一般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在特定情况下,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被害人的身份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对于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同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又同时涉嫌构成犯罪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对符合刑事自诉条件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对符合公诉条件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院应将涉嫌犯罪内容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移送后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继续审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重要的是通过证据认定,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因此,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并非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结结果。只有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下,才应中止审理。本案中,诉讼代理人也曾向法院提出因案件正在刑事审理,请求民事案件中止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构成并不影响商业秘密是否侵权的认定,故,本案不宜采用中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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