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借债离婚时协议各还各钱自约定无效一起还外债
发布日期:2020-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的洪女士与丈夫何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偿还,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6月26日黄岩法院判决三年前已离婚的何某、洪某共同承担一笔5750元的代偿债务。
被告何某与被告洪某原系夫妻。2002年4月21日,何某以做啤酒生意为由,由原告阿国担保向江口信用社贷款5000元,约定的还款时间为同年10月10日。到期后,何某未归还贷款,阿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2003年7月18日,何某与洪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各自所负债务由各自偿还。
2004年5月28日,江口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归还借款本息,阿国负连带责任。同年9月6日,法院作出由何某给付江口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阿国负连带责任的判决。判决生效后,担保人阿国归还贷款本息5750元后将欠债人何某、洪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代偿款。
法院认为,因何某及阿国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判决后,阿国已代为归还借款本息5750元。何某借款时系与洪某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庭审中,被告洪某称何某的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应属其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约定夫妻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其各自偿还,该借款与己无关。
法院认为,因洪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某所借款项有不正当用途,且在借款时双方又无约定该款系何某的个人债务。虽然两被告离婚时双方约定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偿还,但该约定系夫妻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款仍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阿国根据两被告的离婚协议约定,请求由何某返还代偿款,由洪某负连带责任,符合法律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相关法律问题
- 夫妻协议离婚 房产没有产权 分给儿子 丈夫欠很多外债 协议写明债务丈 3个回答0
- 我父亲借了很多外债,养了小三,我父母协议离婚,约定所有外债由我父 4个回答0
- 我离婚协议可以这样写不,离婚后还可以在一起住,否则协议无效 10个回答0
- 约定民政局协议离婚无效的协议有效吗 7个回答20
- 各位律师,您好!老公婚内精神出轨,能否以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离婚 17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