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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无行为能力权益如何保障?

发布日期:2020-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老马同志:我是一家企业的工会主席,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前不久,我单位欲开除一员工,这事企业没征求我的意见,我不知情。这员工找工会申诉后,我去找企业人事核实情况,并希望他们慎重对待,即在工会没调查意见前先不要开除。毕竟法律规定,工会有这个权利,企业不能剥夺。但工会的意见竟遭到行政拒绝,还说职工不服可去仲裁,跟工会无关。

  他们坚持认为只要单位的开除是有理由的就行,告不告诉工会不是主要的。这种说法对吗?读者 徐女士徐女士:你反映的问题我们经常遇到,也对单位的这种做法感到气愤。确实有些企业不把工会当一回事,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有时候连个程序都不走。工会若跟他们较真,他们往往还会迁怒于工会。而工会干部若不坚持原则,又失去应有的作用,丧失广大职工群众的信任。往往在这样的关键时刻,是很考验工会干部的胆识和良知的。这里我谈两点看法。

  第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告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从该规定来看,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单位一是要“事先”而不是“事后”;二是要“主动”而不是等工会找上门;三是要尊重工会,听取意见,有错必纠,而不是一意孤行,先斩后奏。

  第二,法律程序不是单位理解的那样可有可无。一些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合同往往注重是否违反实体法律法规,而忽视程序方面的规定,尤其是不把工会的意见放在眼里,使得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难有作为,这不光违反劳动法,也违反《工会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像这种不履行告知义务和听取工会意见的行为,一旦引发争议对簿公堂,审理部门是会要求单位补上这一程序的。这个时候单位反而更被动。

  法律赋予工会对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中的监督权,这是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职能的具体体现,也是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希望用人单位能正确对待。

  另外,你作为工会干部应大胆工作,依法有理有节与企业交涉,必要的话可以向上级工会求助。总之要切实行使好这一监督权,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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