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之明代的中央司法机关
发布日期:2020-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2)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诸皇帝裁决。
(3)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司法活动仅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并无监督法律执行的原则。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
相关法律问题
- 司法考试通过后,在苏州地区,前景怎么样? 3个回答15
- 司法考试 0个回答0
- 在农垦辖区发生的非法开采案件,地方国土部门受理后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个回答0
- 请问,我的专业是司法助理,可以参加2011的司法考试吗 2个回答0
- 发生挪用资金后未提交司法机关前由其家人签名的还款担保是否有效 0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