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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之清代的会审制度

发布日期:2020-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清代的会审制度有:

      (1)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对象为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经过秋审和朝审后,案件分四种情况: 

      ①情实,即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则奏请执行。 

      ②缓决,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减为流放、或充军、或再押监候。 
      
      ③可矜,免于死刑,减为徒、流刑。 

      ④留养承嗣,即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3)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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