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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和老婆一起做原告向第三者追索赠与款项,法院会怎么判?

发布日期:2020-06-06    作者:王丽律师

男方和老婆一起做原告向第三者追索赠与款项,法院会怎么判? 
    有句俗话说:“男人有钱就变坏。”很多男人过得了贫困的日子,却经不起金钱、财富、地位的诱惑,一旦有了点钱,就觉得自己不可一世,瞒着老婆、孩子在外面找女人,给第三者买房、买车、买贵重礼品。 
    那么,作为女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回丈夫赠与第三者的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法院是怎么判的。


基本案情:
    2003年1月,甲男和甲女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于2016年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关系持续到2019年。自2018年3月原告甲男未经原告甲女同意,擅自通过微信转账赠予给被告乙女72225元。 
    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双方无权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本案中,原告甲男将与甲女共同所属财产63,225.00元擅自转账赠与给被告乙女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原告甲女的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鉴于原告甲男转账给被告乙女款项大部分均为小额转账且为共同消费,被告乙女应酌情返还赠与金额63225.00的70%即44,257.50元。 
    法院判决:一、判令被告乙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甲男、甲女返还44,257.50元;二、驳回原告甲男、甲女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上法条表明,当配偶一方有过错时,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后,给女性朋友的忠告,当丈夫与第三者在外面花天酒地时,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诉诸法院追回夫妻共同财产,把自己权益最大化!作为女性,永远保持经济独立,自己要有维持生活的能力和勇气!对于那些没有道德底线的第三者,追回不属于她的财产,然后直接让她知难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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