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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成公司与仙桃顺发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和委托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傲成公司诉被告仙桃顺发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顺发公司)买卖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3年9月18日,本院向被告顺发公司送答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合议庭人员组成情况告知了原、被告。2003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第一次进行了证据交换质证。同年10月17日,本院依法传唤原、被告在5号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顺发公司称傲诚公司与第三人陈少彪恶意串通损害顺发公司的利益,本院依职权追加陈少彪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03年10月30日,本院在11号法庭再次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傲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田民,被告顺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启先,委托代理人胡文藻,第三人陈少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傲成公司诉称,2003年,中国内地和香港相继出现非典疫情。傲成公司根据客户的紧急要求,于2003年5月19日开始与顺发公司订购抗非典物质防护服和口罩,顺发公司于2003年4月9日向傲成公司提供了湖北仙桃市卫生监督局(2003)仙卫检字第(略)号卫生评价报告。同年5月25日,傲成公司与顺发公司第三次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傲成公司向顺发公司订购三层绿色点焊圆橡筋口罩25万只,单价为0。48元/只,总货款12万元人民币,交货时间为2003年5月27日上午11点送到香港。包装要求为50PCS/PE/内盒、2000PCS/CTNS。违约责任为顺发公司除天灾人祸外不得延误交货时间,否则,顺发公司单方违约赔偿傲成公司货款双倍金额。合同签订后,傲成公司依约支付了货款12万元人民币,顺发公司却不信守合同,于5月28日17时逾期交货,致使傲成公司无法向客户履约,商业信誉受损。故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判令:

1、顺发公司支付傲成公司违约金24万元人民币;

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傲诚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2003年5月25日顺发公司与傲诚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证明双方的购销合同关系成立;

2、2003年5月26日顺发公司为傲诚公司出具的产品送货单和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速递货运单号;

3、2003年5月26日顺发公司出具的收条,证明顺发公司收到傲诚公司的货款;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报检单位注册证书、卫生评价报告、检验报告单、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证明顺发公司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5、中正商航(香港)快速有限公司出具的交货单,证明顺发公司逾期交货;

6、傲诚公司给顺发公司发出的传真件,证明顺发公司违约,产品有质量问题;

7、2003年5月20日和21日,顺发公司开具的送货单,证明三次购销合同均为同一枚公章;

8、顺发公司(2002年度)联合年检报告书,证明陈少彪系该单位副董事长(外方代表);

9、2003年5月20日、5月21日陈少彪向傲诚公司出据的两张收条和两张送货单,证明陈少彪与傲诚公司之前曾签订过两次购销合同,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10、2003年5月25日和26日车票各一张,证明计祥福去仙桃市和离开仙桃市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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