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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所能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20-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在增值税方面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免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主要有:

  (一)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二)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免征增值税。

  (三)按照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上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二、先征后退

  (一)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如软盘、硬盘、光盘等),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计算机软件,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二)按照规定,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读》、《瞭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第1、2、3、5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上述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按照财税字[1999]305号文件规定,上述第6项所称的“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大学的学生课本是指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使用的教科书;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上述“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均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上述第7项所称的“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是指正式出版的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5795-86)或《中国标准刊号》(GB9999-88)的属于A(马列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林业)、T(工业技术总论)、U(交通运输)、V(航空、宇宙飞行)和X(环境科学)类图书和期刊,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期刊和盲文图书。上述第1-7项所称的图书(含课本)、报纸、期刊,包括随同销售的与书报刊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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