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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分割的房产,能否作为继承房产?

发布日期:2020-06-1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一诉称:被继承人曹某八一生共生育原被告五个子女,于2004年与原被告父亲陈某六经某某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分得某某市某某村某某街XX号住房堂屋一层五间、西屋一间。原被告母亲曹某八于2017年4月17日因病在某某市中医院去世,期间曾多次要求舅父陈某七将自己的财产分割给原被告,但被告拒不接受,一直无果。现导致原被告母亲曹某八去世后,其遗产某某市某某村某某街XX号房产拆迁权益在村委会未予分配,未能分割,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协商继承房产拆迁补偿财产权益问题,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现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曹某八遗产某某市某某村某某街XX号房产拆迁安置回迁房的五分之一归原告陈某一继承所有;判决被继承人曹某八遗产某某市某某村某某街XX号房产拆迁安置回迁房的五分之一归原告陈某二继承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三辩称:曹某八和陈某六于2004年4月30日离婚,离婚时子女均已成家,2010年7月6日经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一案达成和解协议,曹某八享有了某某市某某村某某街XX号房产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曹某八和陈某六购买了某某市某某村某某街XX号房后,陈某三即和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在一起,陈某九和妻子彭某十一家和曹某八一起生活起居,生活上由彭某十给予了充分扶助和照顾。某某市某某村某某街XX号房产是原被告母亲通过离婚及补偿款诉讼取得。该房拆迁于2016年12月30日,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所有协议由曹某八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可调换安置房是344平方米,二原告成家后未给付过父母赡养费用,未充分履行赡养义务,在母亲痛重期间为了争在本案讼争房户权益将母来接回其家,其为争夺遗产权益已经采取了不当行为,应当在分割时予以考虑不分或少分。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及被告五人是被继承人曹某八生育的子女。2004年4月原被告的母亲曹某八与原被告父亲陈某六经本院审理判决离婚,曹某八分得某某市某某村某某街XX号住房的堂屋一层五间、西屋一间。2007年曹某八与陈某六又因给付补偿款纠纷诉讼到某某市某某区法院,该法院判决陈某六给付曹某八补偿款450000元。 
        该判决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某六将离婚时分得的某某市某某村某某街XX号二楼西头第二间、第三间、院内东屋一间及其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顶给曹某八折抵上述款项,曹某八享有某某市某某村某某街XX号房产全部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陈某六不再享有某某市某某村某某街XX号院的房产和土地的任何权利。2017年4月16日原被告母亲曹某八因病去世。2017年1月20日因某某村进行棚户区改造工程,曹某八与某某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征收补偿协议。曹某八生前已调换某某市六路口的某某小区的XX号楼X层X单元中户安置房一套,现无人居住。剩余应补给的房屋还未建成,未交付。拆除费207767元未领取。

三.法院判决 
        一、原告陈某一、陈某二对某某市某某小区XX号楼X层X单元中户房屋各自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 
        二、原告陈某一、陈某二对拆除费207767元各自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为继承纠纷。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原告陈某一、陈某二和被告陈某三、陈某四、陈某五作为曹某八的子女,对曹某八的遗产享有均等继承权。某某市某某村某某街XX号房产是曹某八生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后因该村棚户区改造,曹某八生前分得补偿的部分安置房即某某市六路口的某某小区的XX号楼X层X单元中户房屋一套,以及拆除费207767元,应该属曹某八的遗产,原告陈某一、陈某二和被告陈某三、陈某四、陈某五作为曹某八的继承人对此房屋及拆除费207767元享有均等继承权。 
        故原告陈某一、陈某二对某某市六路口的某某小区的XX号楼X层X单元中户房屋及拆除费207767元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额。三被告辩称二原告在母亲曹某八生前未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二原告应少分或不分,因被告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对某某市某某村某某街XX号房产的其他补偿,因尚未实现,无法支持,待分配后可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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