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要约的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0-06-11 作者:匡智律师团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三十条 【承诺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的内容】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大美商丘律师
-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而转让股权,债权人能否要求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公司法》修订的加法、减法和“引法”
- 最高法院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9条裁判意见
- 什么是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它的好处及如何搭建体系??
- 最高法: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
- 如何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的裁判
- 一个老问题:创意是否可以得到保护
- 法院处理诉讼离婚案件,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则?
- 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之间的关系
- 实用艺术品如何取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 电视剧台词引用了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内容,侵权吗?
-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文公布
-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建筑材料 的行为是否应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 最高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中,债务清偿顺序是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