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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

发布日期:2020-06-12    作者:张梅律师

谣言:知情权的另类实现
        谣言的背后还涉及到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即知情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普通公民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作为法律概念是美联社编辑肯特·库佩(Kent Cooper)在1945年由提出的。1946年第一次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59号决议宣布:“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追求的所有自由的基石。”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知情权是基于人的自然和社会本性的需要的权利,它是先于法定权利存在的社会道德与习惯权利,是“人皆有之”和“人该有之”的权利。政治学家施密特(Schmidt)等人所说,“准备实现自我管理的人民必须获取关于权力的信息,一个民众支持的政府必须将所有信息透露给人民,否则它将只是一个玩偶或一个陷阱”[15] 

        信息在现今社会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会并同时决定下一步行动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国家对于信息发布处于垄断地位,公民对于信息的接受处于被动地位。国家权力运作的不透明,导致政治生活具有了封闭性,民众对此无从得知或知之甚少,由于匮乏其他信息来源途径,因而也无法判断自己所接触信息的对错与否。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公共选择理论表明,保守信息秘密比信息公开对满足政府官员以及特定利益集团的隐秘目的和诉求有更强的激励性。 

        在民众的信息生活中,存在着某种我们至今尚未完全意识到其全部重要性的有关信息权的矛盾意识:一方面,民众习惯于对强势传媒保持着传统信息路径的依赖;另一方面,当正常的信息传播权被传媒放弃时,信息生活领域便会出现权力真空,而对以往传媒权力的反抗亦会应运而生。[16]在社会群体对于信息的需求如果远远大于主流媒体所提供的信息量,政府或官方的权威信息尚不能满足公众的信息诉求时,受个人好奇心的驱动,民众一般会寻求信息提供者的替代者。谣言就会因运而生。“有需求就有市场”,谣言便成为了“信息”的补充来源或唯一来源,如幽灵般地出现在渴求信息之时。至于谣言所具有的信息是否“真实”,能否得到验证,这无关紧要,也没有人去关注谣言的来源、形式、真实程度。谣言就是在这样一个特定的时间出现了,恰当地满足和反映了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群体心理、期望甚至想象。 

        单纯从功能角度来看,谣言在传播的同时,也满足了群体对信息的求知欲望,甚至提出了与主流媒体所提供的截然对立的信息,而这恰恰会降低正式渠道宣传的信任度和可接受程度。谣言是对话语权的一种争夺或者自我反抗,是对国家作为唯一权威性消息来源的质疑,也是对主流媒体垄断信息的巨大冲击,基于此,卡普费雷得出“谣言是对权威的一种返还。……谣言是一种反权力”[17] 这样一个结论。 

        谣言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应激反应,尽管具有种种的“恶”,但其对于社会变迁中产生的新的权利、利益诉求,以及既有制度设计的实施效果反馈,客观上都能起到一个信息传播的效用。能够揭露秘密,提出假设,引起民众的热情或恐慌,犹如一个引起强大爆炸的导火索,使得政府不得不开口澄清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也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有效信息沟通提供了一个途径。从功能主义角度来看,在对民众知情权的满足上,谣言扮演着一个另类的信息提供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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