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不服南阳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案
[案情]
原告:张某某,男,39岁。
被告:南阳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第三人:南阳市宛城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起某某,局长。
原告于1995年12月18日与所在村委会签订承包砂场合同。砂场地处白河右岸,袁庄至泥营交界处。1995年12月27日原告到宛城区水利局领取了豫宛砂字第0001号河南省采砂许可证。1997年5月12日,被告认定原告无证采砂,其所持采砂证是无效的。口头通知原告停止采砂,后于1997年5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豫水罚字(1997)第01号处罚决定。对张某某的无证采砂违法行为,没收原告非法所得3万元,罚款2万元。张某某不服市水利局的处罚决定,向河南省水利厅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张某某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某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
原告诉称:1995年12月,我在与村委会所管理的砂场承包招标中中标,并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村委会砂场的合同,交承包款(略)元,面积约50亩。按白河河段管理范围到宛城区水利局领取了采砂许可证,随后开始卖砂。1996年4月,南阳市政府关于严禁在白河沿岸采砂的通知下发后,我找村委会要求退还承包款,村委会以没有钱退为由不退,但可以延长承包期。我认为:1)我采砂的.地方是村委会的砂场,要处罚应对村委会处罚本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2):我是经宛城区水利局批准后才开始采砂的,所持的证件是有效的,市水利局以无证开采进行处罚是错误的;3)在白河段采砂,到底是由宛城区水利局主管部门颁发证件,还是由市水利局主管部门颁发证件,是主管部门上下级的分工,自己只能缴一份管理费,市水利局对其处罚无法律依据,原告并无过错,因此,市水利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被告辩称: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法院判决予以维持。其理由是:
根据河南省水利厅豫水管字(1995)24号《关于南阳市河道管理问题的批复》,南阳市水利局是全市范围内所有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对辖区内的河道实施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唐河、白河属省管理的主要防洪河道,其主管机关是省水利厅。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我局负责管理,并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切实做好防汛管理工作。
- 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
- 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
- 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沙湾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
- 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
- 毕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行政处罚法中“较大数额罚款”认定
- 三沙市渔政支队申请执行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义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案
- 新泰市海纳盐业有限公司诉原新泰市盐务局行政处罚案
- 茶陵双鹤医药公司向无证经营者批发药品被罚2万
- 穆敏不服金华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 获利10.4元被罚10万个体经营者不服处罚诉质监部门
- 车站广场乱停车被罚状告派出所未获支持
- 不服上海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