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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不成私卖他人设备 法院判赔偿23万余元

发布日期:2020-06-19    作者:王宇航律师
追债不成私卖他人设备 法院判赔偿23万余元
        为追回欠款8000元,罗某私自将欠款人刘某存放于他人家中的几十万元设备,当作废品变卖,得款4600元,最终被要求赔偿23万余元,罗某追悔莫及。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5年,罗某因工程结算失误,多支付刘某工程款8000元,刘某因欠债较多,迟迟未归还罗某该款项。2018年10月,罗某得知刘某与他人合伙购买的几台工程设备存放于李某家中,怒火中烧的罗某便以“刘某欠钱”为由,未经许可私自将价值23万余元的设备拖走,作为废品以4600元的价格变卖。2019年8月,刘某将罗某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欠款不是侵犯他人物权的正当理由,被告罗某未经物权人允许,私自变卖他人财产,侵害了刘某等的物权,因涉案设备经多手转卖已无法追回,罗某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罗某赔偿刘某等经济损失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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