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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管部门如何处理拖欠工程款

发布日期:2020-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督,而处理拖欠工程款就是其中一项内容。

  对招投标监管部门而言,招投标过程监督固然重要,而加强中标后工程监管才能真正巩固招投标成果,使招投标的价值和作用落实到工程建设中。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基本上是甲方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大量拖欠工程款,许多施工企业迫于压力,垫款施工。据了解,河北建设集团外欠款达到五个亿,保定建业集团达到两个亿,其他企业少则几千万,多则上亿元,而且愈演愈烈,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秩序,影响了招投标质量和效果,而且引发出发包人--施工方--农民工的欠薪链。这既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它关系着企业生存和发展,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关系着社会稳定。

  作为招投标监管部门,需要延伸和拓展监管范围,不但要搞好招投标事前、事中的监督,还要搞好事后的监督。防止及处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是当前事后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从监管角度,通过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等三个方面阐述招投标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需逐步完善的条件下,发挥宏观引导和行政调控的约束性和速效性,使必要的行政手段成为当前处理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有效方法。

  1、严格项目资本金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资金落实和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为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行为发生,遏制无资金招标的现象,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督建设资金落实和到位情况,建设工程项目资本金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才能招标,且由发包人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其项目建设,并在监管部门监管下按施工进度确定解控金额。

  2、实施工程款预付制度,引导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

  工程预付款是指在工程开工前,发包方按当年预计完成工程量造价总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材料款,其主要用于购买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为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对建设工程应实施工程款预付制度。工程预付款具体额度,由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保定为例,监管部门在尊重双方约定的基础上,引导发包人支付建筑工程的预付款,额度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50%,但也不能低于30% 。并且规定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开工前7天。监管部门同时要求提交拨款的进账证明,以确认工程预付款如实足额拨付。

  3、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实施分包活动的施工企业之间也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特别是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施工企业须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兑付。同时可以设立一定额度的农民工工资专项保障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4、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资信能力差的企业进行“清剿”。

  凡是拖欠工程款的部门、单位、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在没有还清拖欠工程款以前,一律不准开工新的项目,银行也要配合冻结其所有款项,来保证还款;对于有钱的业主方要规定其还钱,没有钱的要用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来补偿。通过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切实加强源头监控,对于建设条件尚不具备特别是建设资金无法落实、保证的项目坚决实行"三不"政策,即:不予招标、不得办证、不准开工,以防止和避免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发生。对拖欠工程款的,同时计入监管部门的不良行为档案,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信用机制,达到大浪淘沙,优胜劣汰的目的。

  5、严格执行合同监督制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按照《招标投标法》: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合同双方宣讲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和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等价有偿原则;(6)、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原则。指导合同双方依法依规地签定合同,对带有歧视性、不平等、模糊不清等条款进行指正,为以后工程款拨付打下良好的基础。

  6、进行中标后全程跟踪管理与服务,确保工程款及时拨付。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规定期限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并向监管部门提交拨款证明。启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服务手册》,对已监督合同深入开展标后全程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按照工程进度和建设规模,分成基础、主体、竣工等若干阶段,每一本手册对照每一项工程,深入现场逐一调查落实。主要内容包括:开工准备、项目经理、合同价款支付、违约索赔、工程变更、转包分包、竣工验收等情况,并且载进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既宣讲了法律法规,又保障了工程款的及时拨付。

  7、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对当事人下达《监管意见通知书》,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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