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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缓刑考验期内再诈骗 并罚获刑一年四个月

发布日期:2020-06-22    作者:王宇航律师
女子缓刑考验期内再诈骗 并罚获刑一年四个月
       因诈骗罪获缓刑,缓刑考验期未过,又发布虚构信息称某影楼开展优惠大酬宾活动,进行新一轮诈骗。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年仅25岁的吴某再次因诈骗罪,被依法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吴某虚构影楼摄影套餐优惠酬宾活动,在沙县、清流县等地,通过骗取早教中心、舞蹈培训机构、母婴店工作人员的信任,利用他们朋友圈转发该条虚假广告信息,以收取套餐费的名义利用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财物。期间,吴某共骗取31名被害人财物,金额合计10120元,案发前吴某返还部分被害人被骗款项886元。
  2020年1月7日,吴某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吴某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2019年6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2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沙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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