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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尚某诈骗罪做罪轻辩护,获拘役三个半月

发布日期:2020-06-27    作者:肖小勇律师

律师为尚某诈骗罪做罪轻辩护,获拘役三个半月一、【案情简述】 尚某骗取受害人冯某信任后骗取其九千多元,检方指控涉嫌诈骗罪 被告人尚某,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武汉市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4月16日由某分局执行逮捕。 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尚某骗取被害人冯某的信任后,在洪山区某小区门口,以要冯某帮忙收取货款为由,骗取冯某现金人民币9600元。2012年3月27日晚,被告人尚某到称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及辩护思路】 尚某的妻子委律师担任其丈夫的辩护律师。接案后,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查阅所有相关材料,在研究检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后,采取了为当事人做罪轻辩护的策略思路。 首先,被告人尚某犯罪情节轻微 当事人尚某的犯罪数额较小,诈取款项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不大; 其次,尚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当事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行为; 其三,从犯罪后的态度看,尚某在案发后悔认错态度明显 鼓励当事人当庭认罪和积极退赔,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以获得法院的轻判; 其四,当事人施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由于辩护策略思路得当,当事人也积极配合本律师的辩护思路,法院最终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尚某得以获得轻判,武汉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尚某诈骗罪成立,判处拘役三个半个月。 当事人尚某对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表示了信任,对肖小勇律师的专业辩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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